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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09122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积累职业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9-2011年,组织3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建设一批提供岗位多、见习质量高、促进就业强、社会影响好的就业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后促进就业率达到85%以上,其中见习留用率达到20%

二、见习对象

两年内未就业的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在渝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基地设立

(一)设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和服务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毕业生比例不低于20%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提供见习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统一授予“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四、见习实施

(一)信息发布。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区县政府人事局网和新闻宣传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见习报名。自愿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失业登记证(未办理失业登记证的,可到市和区县人才中心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表)或学生证到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现场报名,也可持以上证件到见习基地报名或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报名。

(三)供需对接。市和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毕业生现场、网络报名信息审核后,统一归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库,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推荐参加面试和召开专场供求洽谈会,帮助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实现供求对接。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由见习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附件2)。

五、见习服务

(一)见习基地应在毕业生参加见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报见习生花名册和见习带教计划,安排指导老师做好见习生带教、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为每位见习生按月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一次性购买5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解决见习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毕业生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生出具考核鉴定(附件3,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二)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加强见习政策宣传,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户口挂靠等服务,采用“四检查两公示一监督”方式检查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即检查见习协议签订情况、检查见习生在岗情况、检查见习补助领取情况、检查见习带教情况、公示见习人员名单、公示基地补贴,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就业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后续配套服务。

六、基地补贴

(一)补贴标准:基地补贴按参加见习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50元标准。

(二)补贴程序: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申报领取补贴:(1)《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42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3见习人员考勤表4)见习生签字领取生活补助表5)毕业生报名材料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对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经核定后直接拨付给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要严格按照见习规定申领补贴,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 7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7163号)。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4.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
5.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以保证其能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

二、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要在政府网站上开辟就业见习专栏,为高校毕业生了解见习制度、选择见习岗位提供便利。要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三、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

四、切实解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五、不断改进和完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六、充分发挥就业见习的作用,积极引进所需的毕业生。各地在做好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满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建设作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00六年二月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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